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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

我是大学生 有乙肝找工作时影响有多大呀?


问:我大二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呀?

答:    第一,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张先著的劳动权和就业权。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法律,作为等级最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只原则性地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但同时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据此,在现行法律制度内,《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效力应该得到承认。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杰劳动权的侵犯。第二,用人单位的人事选择权不能被忽视。表面上看来,媒体之所以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一则是因为芜湖市人事局未能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二则是对于像张先著这样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考生遭拒录实则可惜使然。严格意义上讲,媒体的这种观念本身就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无差别地享受任何水准的生活,获得任何领域任何种类的职位。从宪法上确保劳动权利和实际上获得相应的劳动职位是两个层次的概念,不可同日而语。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的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而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其职能目的,必须享有人事选择权,即依据一定标准和资格要求选择录用人员的权利。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这个标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宪法上的就业、劳动机会均等等有关规定并不相悖。是否录用某人,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法院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否则构成对行政权的侵犯。因此,我们不能就动辄挥舞“歧视”大棒,而忽视标准和资格要求。第三,通过宪法诉讼来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的途径不通。张先著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士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应归入宪法诉讼而不能进入行政诉讼。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是依据被侵犯的权利性质,而是由侵权人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只要侵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且未为法律排除可诉性,即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不能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宪法诉讼;人身权、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民事诉讼。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通过行政诉讼给予救济也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人大、法院、检察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这就导致被告在寻求用宪法诉讼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通。“乙肝歧视案”的意义何在?我国约有1.2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他们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人将自己的境遇完全归咎于社会和制度,在屡次受挫的情况下,绝望之下产生报复心理,转而攻击社会。严格意义上来说,在这起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中,人事局侵犯的不是乙肝患者的劳动就业权,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乙肝歧视案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第一,这起“乙肝歧视案”展现了公民的维权观念渐趋理性化。乙肝歧视案的诉求就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转成了“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个人的权益,就和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而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人群。不是拒绝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歧视,而是拒绝的理由和规则构成了歧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和理解到,民间维权是由个案推动制度、以司法影响立法、从个体关注群体,通过诉讼去确认、清晰和推进公民的权利。这起“乙肝歧视案”已经和孙志刚事件、孙大午事件、北大改革、人大独立候选人、业主维权、民工维权等事件,在2003年作为维权和生存际遇被挑选出来,作为了对改革年代的校正。在“乙肝歧视案”中,法官和司法当局在制度变迁中或许会交出一张白卷,但维权者和乙肝人群的努力绝不会白费,打个比方,一个人去撞墙,撞一下他不会倒,撞两下也不会倒,但是你不停地敲打,不停地重复,总有一天墙会倒的。一条艰难但坚决的维权之路已经展开,无论结局输赢,都已在路上。第二,这起“乙肝歧视案”揭示了政府部门在对消解乙肝歧视中的任重道远。在现实中,政府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政府能够也必须科学、理性地面对这些传染病患者。政府应该加大指导力度,尽力去了解这些疾病的发病原因、传染途径、治疗方法等;并在公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消除公众对这类特殊传染病的误解,让公众能够科学、理性地对待患者,在全社会形成关怀传染病患者的良好氛围;应该说,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这一目的是正当的,但是应该有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加大政府行政给付力度,以弥补因限制而给传染病患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害,尽量为传染病患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第三,这起“乙肝歧视案”也暴露了加强宣传和相关法规建设力度的紧迫性。“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一方面是公众懵懂且滞后的认识,将乙肝群体打入了另册。国家卫生部有关官员解释说,“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目前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从更深层次来讲,属于恐慌性歧视。谁都不想和它们沾上边。有关方面长期以来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负面宣传一天没有解除,这种恐慌性歧视就一天没有可能消除。另一方面,有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上世纪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甩在了身后,而法律又使1.2亿以上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成了另类群体。“乙肝歧视案”的出现暴露了我们对乙肝宣传的薄弱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2003年底,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有多项涉及更切实、更全面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无疑是法治化进程的巨大进步。一些迹象表明,一些方面正试图减轻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录取的本科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据一些曾接受卫生部咨询的专家说,出台这个通知,是在强烈呼声下的无奈之举,因为每年被体检刷掉的孩子实在太多了,他们需要一个红头文件撑腰。现实的案例告诉人们,在公民平等权问题上,劳动和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出现了某种紧张的对立。旁观的人们即使是用朴素的正义观念都已可以看出就业困境现象中的不合理性,而现行的法律制度更应当也必须做出某种程度的响应。这才是我们应该引起足够警醒和关注的关键和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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