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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医疗事故吗?能说出医院有几点过错吗?


问:患者入院时只是偶觉左胸下腰疼痛,身体并无其他不舒服,一切生活起居能自理,四肢活动自如(医院在《入院病人评估单》也确认该事实)。医院并没有对患者进行实质性的医疗,患者的状况仍然安好。自开始医院不断地为患者打吊针,就在当日患者的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出现反胃、呕吐、四肢无力等情况,在接下来几天,不能走动且小便无知觉,神知不清,患者情况日益严重。后来出现吐血,医院对患者施以医疗措施后患者的健康情况即出现转折。用药过程中,从药品说明可知,医院用了抗癌注射剂,适用于癌症病患者,而医院自始至终都没有确诊患者患有癌症,对患者施用治癌症药品并且一开始就施用该药,该药的名称是(复方苦参注射液)尽管医院后来解释复方苦参注射液是为患者止痛,这解释难以令人信服,理由有二、其一,该药品性质上属抗癌药物,说明书中明确标示适用于全身各系统的各种癌症,为此,该药的适用者首先应该是癌症患者;其二,如果是为了患者止痛,复方苦参注射液绝对不是唯一可供选择的药品,并且医院也使用颅通定为患者止痛。在打吊针过程中有一次为患者注射一茶色(褐色)药物,当注射一半时患者神志不清,胡乱说话,医生到来看到把该瓶还有一半的药物撤走。针对家属提出该被撤走的药品是什么的疑问,医生先后多次的答复竟然都不一样,曾经答复有:ATP和维生素、苦参注射液、水解蛋白。医院明显是为其用药错误的行为进行掩饰。超剂量用药。医院每天发给患者的《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以及患者去世后医院提供《病人药品汇总统计》和《病人细目汇总统计》均清晰显示,医院有两天使用复方苦参注射液0.5ml×12,头孢他啶0.5g×12支;医院所用的剂量已超出上述药品用量的限度,医院超量用药的行为,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医院并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状况而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继续对患者施用之前的针药,直至患者痊愈无望。患者出现吐血现象,要求医生前来处理,但医生一直没有出现,患者再次吐血,值班医生才出现。医生即发出病危通知。由上显见,在对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时采用恰当的医疗措施,从而延误医疗时机,最终导至患者死亡。患者住院期间,没有医生对患者家属医疗情况实际跟踪。《家属在陪同患者过程中亲历看到的情景悲剧、身心的痛无法形容》。家属向一位医生询问哪一位是主诊患者或最清楚患者的病情。这位医生竟然支支吾吾,含糊地称医院实行“三级制”。“陈、梁、钟”始终不能清楚回答(这些都有见证资料)。在患者去世后,家属从医院复印到的患者入院之初医院作出的初步诊断记录,并没有医生最后签署确认当时的诊断结论,而有起诉后解封病历时家属再复印的同一份资料却出现医生签名,其中原因不言而喻!该情况足以确定两个事实,其一,在患者住院期间直至死亡,医院没有确定具体的医生负责患者的诊治;其二,医院存在改病历的不法行为。最后,患者去世时医院都查不出死亡原因……

答: 让这个医院医生全体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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