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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分级是咋分的?


问:医院的分级是咋分的?

答:    医院工作评估与分类标准医院工作评估与分级管理的论述与实践▲医院工作评估与分级管理概述评估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重要的管理手段。医院的评估亦为使然。医院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的重要机构之一,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可追溯到本世纪初,1917年由美国率先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专门促进和发展医院质量的专业鉴定机构——“美国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评审结果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现在,医院评审制度已在世界普遍得到了承认。根据国情和制度,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与美国相似的国情和制度,开展了医院评审工作。如澳大利亚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的评审合格证书,不仅是社会地位的荣誉证明,而且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新旧医院的依据。尽管各国的医院评审形式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对医院的质量必须进行院外评价,即医院评审。对于医院的分级,早在1957年,世界卫生组织“医疗服务组织专家委员会”的首次报告就提出了三级医院的模式。60年代以来,《区域卫生规则》思想的确立及其在许多国家的实行,促进医院分级作为政府卫生事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开展起来。例如,加拿大将医院分成普通医院、地区级医院和中心医院三级,按区域规划对医院实行层次的配置;又如日本亦建立了三级促使医疗圈,对各极的规模与任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自50年代起就在广大城市实行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体现出医院分级的思想。我军亦在新中国成立后,对军队医院划分总医院(军区总医院,中心医院、驻军医院、并逐步建立了相关的编制体制与任务的规定)。这样,医院工作的评审与医院的分级就在实践中结合起来。相应地建立医院分级管理的评审标准、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以及对评审结果的认可办法。我国医院分级管理的评审工作,在1987年就开始作为专题研究,起草了《全国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全国结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等文件,在部分省市的部分医院进行试评。1989年11月,由卫生部正式向全国颁发了在我国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办法,将经过修改的上述两个文件以试行草案用于评审工作中。对于医院的评审,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医院机构管理办法》作出法规性的规定。从而将医院机构执行的条件及其审批、医院工作的评审纳入法制的轨道。医院工作,除了上述的全面、系统评审外,更大量的是以医疗护理质量评价为特点的各类工作的评估。其中,有些已被别列入政府医事管理的法规中,更多的是由医院根据评估理论和实际要求,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出标准、指数及实施办法。现在,医院工作的评估都与诸如标准化管理、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系统管理,与实行各种岗位责任制、各级管理负责制,以及医院各类建设有机结合,成为这些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组成,作为调控管理的有力手段,评估的功用亦多样化。如有诊断性、形成性、总结性功能的评估,评估的时机由终末评估向环节、过程评估,标志评估向动态评估发展。在这过程中,对如何构架科学、合理、可行的指数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讨。从而,使医院工作评估走向制度化、标准化和实时化。但是,应当看到,外国医院评估工作还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实施方面,常常缺乏应有的实事求是,大大地削弱了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医院的工作及管理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从现有的评估内容与方法看,还与之不相适应,必须在管理中逐步完善之。有必要指出,评估不是万能的,只有将评估与其他手段的管理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调动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医院工作和建设发展。国家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第四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舰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第六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必要的抽查复核。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部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第十三条考核检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第十四条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第十五条审批。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2.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3.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第十六条申请复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第十七条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第十八条评审周期。每一评审周期为三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十八个月提出申请,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完成评审。第五章评审结果第十九条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第二十条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二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三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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